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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第一候選人什么情形下不能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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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09-12 16:40【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采購人應當確定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那么,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一定能中標嗎?什么情形下,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呢?

政府采購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報告推薦了A、B、C三家投標人,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中標公告發(fā)布后,B公司提出質疑,稱A公司因為違規(guī)經營已經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A公司投標時提交的“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屬于虛假材料,應判定中標無效。采購代理機構經過調查,認為B公司質疑事實成立,報經財政部門,重新組織評審,并確定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對此,A公司也提出了質疑,稱正在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事情進行申訴,不影響投標。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認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已構成事實,屬于有重大違法記錄,不具備投標資格。A公司對答復不滿意,又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屬于重大違法記錄,其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效力。而且在投標時A公司提交了虛假材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確定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符合規(guī)定,駁回了A公司的投訴。

案例說完了,問題也來了:A公司是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什么不能中標呢?第一中標候選人什么情形下不能中標呢?

我們知道,《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法活動應當具備六項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四是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顯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是沒有參與投標資格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應提供相應的材料予以證明。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呢?該條款又規(guī)定,供應商應當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年內,在經營活動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提交了“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但其營業(yè)執(zhí)照已被吊銷,屬于有重大違法記錄。很顯然,A公司提交的“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屬于虛假材料?!墩少彿ā返谄呤邨l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中標、成交無效。因此,A公司盡管排在了第一名,但由于提供了虛假材料,中標結果無效。當A公司被取消中標資格,排在第二名的B公司成為中標人,且采購代理機構改變評審結果、確定B公司中標,報經了財政部門同意是符合規(guī)定的。

那么,什么情形下,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

首先,應當明確為什么要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墩少彿▽嵤l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財政部87號令第六十八條也規(guī)定,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這里的順序,指的就是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五十五條也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購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由此看來,采購人必須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也就是說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也是必須照做的。

但是,當出現了以下六種情形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

一是中標供應商虛假應標。如上述案例。

二是采購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并且影響中標結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可能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中標結果。一旦出現這種行為,就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判定中標結果無效,有合格中標候選人的,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三是供應商質疑、投訴,改變評審結果。按照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對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投訴,如果質疑、投訴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合格供應商又符合法定數量時,就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是中標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并放棄中標資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可以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當然,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五是重新評審改變中標結果。在采購過程中,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幾種可以重新組織評審的情形,重新組織評審,評審結果有可能改變中標結果,第一中標候選人就有可能不中標。

六是第一中標候選人不繳納履約保證金。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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